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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发布时间:2021-04-16 浏览次数: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律师对清算工作的指导与提示作用。  清算工作开始以后,错综复杂的问题将接踵而来,如何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形、如何保证清算工作按照原定的清算工作计划顺利完成,是清算人势必要面对的问题,也是律师的重要职责。清算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清算人在清算工作开始之前往往低估了清算工作的复杂性或者为了及早完成清算工作,在编制清算工作计划的时候,将时间安排得过于紧凑,当清算工作进程中遇到始料未及的事情发生时,原定的清算工作计划将无法按时进行,清算工作进度必然会受到影响,清算工作计划也因此不得不做出更改。律师介入清算工作之后,首先应充分了解清算人的清算要求,对其清算工作进行整体的分析,全面考虑清算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向清算人提出建议,告知清算工作各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可能需要的时间,以便其合理的编制清算工作计划。  2、律师应当严格把握清算工作计划的工作进度,郑重提示清算人不得开展与公司清算无关的新的商业活动。仔细审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对于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出具法律意见,建议终止自行清算,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原自行清算工作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3、律师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审查清算方案,并在清算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对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事先予以明确的提示,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在前一顺序的债权得以清偿前,不能对后一顺序债权提前清偿。  (三)律师应对清算结束后存在的潜在风险做出必要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于非破产清算来说,清算工作结束后最有可能出现的就是追加分配财产的情形。此类情况的发生多是由于清算时疏漏了财产或者在清算时认定灭失的财产又被重新发现,以及一些已经作出了呆账处理的应收款项被追回等原因。对于此类情形的发生,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对该笔财产进行追加分配。律师在清算结束之前应向清算人言明此种情况发生的种种可能性,并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出具具体的处理意见。另外,律师在协助清算人接交工作的时候,应特别注意做好债权债务清册,对公司的债权进行初步的核实与登记,全面收集合同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并注意记录财务账册中有关债权债务事项的记载,对公司对外享有的其他财产性权利予以足够的重视,以备顺利地开展其实体性的工作。二、律师着手办理的实体性工作  自行清算程序中律师的最大作用就是协助清算人平稳地完成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积极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清算人的合法权益。债权债务清理的结果关系着企业的切身利益,关系着自行清算工作是继续进行还是转入其他清算程序。能否将债权债务清理清晰是衡量律师是否成功地完成清算工作的重要的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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